1、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、市政府有关发展畜牧水产业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等措施;研究拟订全市畜牧业和渔业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指导性计划和政策措施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2、负责对全市畜牧业、渔业及相关产业(兽药工业、饲料工业、畜渔产品加工工业等)的规划、协调、监管和服务;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;研究拟订畜牧业和渔业规章草案,参与制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;预测并发布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资料、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,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。
3、研究拟订全市畜牧业、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,推进产前、产中、产后一体化;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、渔业产品加工业发展建议;负责对地方畜牧业、渔业产品安全生产的监管;根据入世要求,按国际或国内标准,指导、监管本地畜牧业、渔业产品生产、加工等环节。
4、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;指导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;拟订地方性畜牧业和渔业种苗、产品、兽药、饲料药物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执行;参与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,参与饲料安全和饲料市场监督管理。
5、负责全市种畜禽、水产种苗、牧草种子、兽药、兽医医疗器械、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质量监测、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。
6、负责地方畜禽、水产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;负责畜产资源、草地资源保护、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。
7、负责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,保护渔业资源;负责新渔塘建设开发基金的征收;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。
8、负责全市兽医医政、兽药药政药检工作,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及其监督、监测、预报、发布动物疫情,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。
9、负责对全市饲料行业的管理,拟定饲料、饲料药物添加剂地方性质量技术标准,组织和指导本地饲料监测部门开展抽检、委托检验、仲裁检验等业务。
10、按照权限管理畜牧业、渔业专项资金,负责权限内的专项资金安排,组织畜牧业和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、审核。
11、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